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之內容欄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與辛○○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辛○○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至5宣告刑之內容欄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關甲○○部分更正為「甲○○犯如附表三編號1、3、4、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元沒收之(其中新臺幣叁仟元與阿來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叁仟元以其與阿來仔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摩托羅拉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丁○○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關戊○○部分更正為「戊○○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後合計淨重肆點玖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前揭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各肆只、貳只、BenQ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摩托羅拉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壹枚)、杓子壹支、夾鏈袋拾伍只,及未扣案廠牌不詳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壹枚)均沒收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與庚○○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壬○○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誤載為「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被告己○○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分別誤載為「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編號1、5)或「處有期徒刑拾肆年」(編號2、3、4),各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編號1、5)或「處有期徒刑肆年」(編號2、3、4,詳如附表所示)。
三、被告甲○○部分,依原判決附表三所示,甲○○共犯如附表三編號1、3、4、5等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惟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僅記載編號1、3、4,漏載編號5,亦屬明顯之錯誤,併予更正之。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戊○○部分載明「戊○○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重覆2次記載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顯與附表四所示戊○○係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異,就此部分更正為「戊○○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五、綜上,前揭錯誤均顯為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王紹銘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附表:被告己○○販賣毒品之宣告刑一覽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宣告刑之內容│├──┼─────┼──────┼─────────────────┤│1│犯罪事實欄│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新│││二㈠部分│條例第4條第│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2項販賣第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NOKI││││級毒品罪│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門號○九│││││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2│犯罪事實欄│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肆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二㈡部分│條例第4條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2項販賣第二│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NOKIA廠││││級毒品罪│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門號○九三二│││││五八八九○七號SIM卡壹枚)沒收之。││││││├──┼─────┼──────┼─────────────────┤│3│犯罪事實欄│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肆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二㈢部分│條例第4條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2項販賣第二│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NOKIA││││級毒品罪│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門號○九三│││││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4│犯罪事實欄│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肆年。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二㈣部分│條例第4條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2項販賣第二│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NOKIA廠││││級毒品罪│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門號○九三二│││││五八八九○七號SIM卡壹枚)沒收之。││││││├──┼─────┼──────┼─────────────────┤│5│犯罪事實欄│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新│││二㈤部分│條例第4條第│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2項販賣第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NOKI││││級毒品罪│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門號○九│││││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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