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謝明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