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及年籍資料
(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表明以被告姓名不詳,惟未檢附被告
之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復綜觀卷內原告所提
資料,仍未能特定本件審判對象究為何人,基上說明,原告
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惟本院已查明車主資料,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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