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請人 葉金德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葉余錦妹 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原監護人 葉坤海 之除戶謄本。
三、親屬系統表。
四、聲請人、相對人及民國101年9月12日親屬會議紀錄上所有具名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五、陳報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該人與相對人之日常相處情形,及所有親屬均同意該人擔任會同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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