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21號原告 余林緞妹
余世緯 被告 余素美
余榮增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之聲明第一項載為「被告二人應將不法所得提出,作為所有繼承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所為訴之聲明無法明確特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可得明確特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之聲明。
(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