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6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54號、第241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上訴本院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查被告於同日稍後提出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133頁),以其當日左足跟部痛風就診為由,始未到庭,是本案依該項證據足認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