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毀約時間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近二年財產、所得清單,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三、租賃契約及支付房租之證明文件。
四、民國95年及目前薪資之數額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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