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600號聲明人丁○○
甲○○
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戊○○不幸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明書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死亡,除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子輩 廖信樺 及廖家均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七○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審理中,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孫輩 林宏儒林宛臻 尚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審認無誤。本件既尚有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林宏儒、林宛臻,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係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是本件先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未全部拋棄繼承,聲明人即非繼承人,後順序之聲明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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