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65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林哲誠 律師複代理人 吳綺恬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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