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2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譚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號、第55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965、9980、1113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99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僅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並未附具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其聲請再審程序自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