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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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桂蘭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姜桂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原訴字第24號),被告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之106年2月
8日具狀提出上訴(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收狀戳日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內敘明:「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24號判決,於法定期日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等語,雖經原審法院通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