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文浪 選任辯護人 林瑞陽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文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文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