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03號聲請人 陳漢昌 即車王機車行相對人 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喻復萍」之記載,應更正為「復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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