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45、1868、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乙○○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被告乙○○,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或本案確定後之執行,揆諸上開說明,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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