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坤威實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坤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坤威公司)邀同被告己○○、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4月6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6日起至99年
4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4%機動計算;
(二)被告坤威公司於95年12月4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2月4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57%機動計算;
(三)被告坤威公司邀同被告己○○、丙○○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9月29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坤威公司可於授信總額度6,000萬元內,向原告申請墊付其因採購原料或物資之支出之金額;而被告坤威公司則應於原告墊款日清償本金,並按月加計利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482%機動計算。嗣被告坤威公司即於96年7月25日借款1,036,375元、同年7月27日借款130萬元、同年
7月30日借款120萬元、同年8月13日借款866,699元、同年8月14日借款428,775元、同年8月21日借款525,00
0元、同年8月29日借款980,000、同年9月12日借款950,027元、同年12月20日借款2,250,000元;
(四)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坤威公司除應給付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並應加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坤威公司自97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12,521,940元未清償,迭經催討亦未置理。又被告己○○、丙○○、戊○○、甲○○於94年9月2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對被告坤威公司之債務於6,000萬元之範圍內願負連帶保證責任,故被告己○○、丙○○、戊○○、甲○○自應與被告坤威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匯票影本、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及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
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坤威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12,521,940元未清償,而被告己○○、丙○○、戊○○、甲○○為前開坤威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新│利息│利率│違約金│原貸金額│││臺幣)│││││├──┼──────┼──────┼───┼───────────┼─────┤│001│1,764,204元│自民國97年2│週年利│自民國97年3月7日起至│5,000,000││││月6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元││││償日止,按右│7.04%│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1,220,860元│自民國97年2│週年利│自民國97年3月5日起至│2,000,000││││月4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元││││償日止,按右│7.21%│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3│1,036,375元│自民國97年1│週年利│自民國97年1月23日起至│1,036,375││││月22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元││││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4│1,200,000元│自民國97年1│週年利│自民國97年1月26日起至│1,200,000││││月25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元││││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5│1,300,000元│自民國97年1│週年利│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至│1,300,000││││月23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元││││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6│866,699元│民國97年1月│週年利│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至│866,699元││││14日當日按週│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年利率5.993%│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利息,及││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自民國97年1││開利率20%計算。│││││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開利率計算。││││├──┼──────┼──────┼───┼───────────┼─────┤│007│428,775元│自民國97年1│週年利│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至│428,775元││││月15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8│525,000元│自民國97年1│週年利│自民國97年2月16日起至│525,000元││││月21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9│980,000元│自民國97年1│週年利│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至│980,000元││││月29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10│950,027元│自民國97年2│週年利│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至│950,027元││││月12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11│2,250,000元│自民國97年2│週年利│自民國97年3月21日起至│2,250,000││││月20日起至清│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元││││償日止,按右│6.025%│內者,按左開利率10%,│││││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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