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聲請人 李孟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鎧岑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未提出本件債權釋明文件,故經本院於107年7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7月5日、6日具狀陳稱與相對人僅口頭契約,並提出錄音譯文、相對人公司之大小印章、相對人與西螺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書、相對人開立與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之發票為債權證明文件,惟就上開資料,本院難認兩造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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