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漢東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並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形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5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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