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79號賭博等案件,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聲請撤銷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向合作金庫銀行高雄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3月15日函請合作金庫銀行予以凍結,惟嗣經偵查後,上開帳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8月2日函請合作金庫銀行解除凍結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9879號卷證核閱屬實,復有上開函文2紙附卷可佐。是聲請人所指帳戶,既已經解除凍結,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事項,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已無實益,自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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