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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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75號聲請人 高王祥 相對人 林至善
林至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48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406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080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4,486元(計算式:99,406+5,080=104,486),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