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 張佳明 代理人 楊政達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與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遲於112年8月9日始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已逾前開規定之20日期間,是聲請人自應繳納更生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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