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炳坤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14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炳坤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
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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