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 柏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東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
一、債務人 李柏融 、李東明、 陳春秀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752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柏融、李東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845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東明、李│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40,752│柏融、陳春│8月01日起│3月07日止│九│││元│秀├──────┼──────┼───────┤││││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3月08日起││九│├──┼───┼─────┼──────┼──────┼───────┤│002│新臺幣│李東明、李│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163,84│柏融│8月01日起│3月07日止│九│││5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3月08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東明、李│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40,752│柏融、陳春│9月02日起│3月01日止│○九│││元│秀├──────┼──────┼───────┤││││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3月02日起│3月07日止│一八││││├──────┼──────┼───────┤││││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3月08日起││三八│├──┼───┼─────┼──────┼──────┼───────┤│002│新臺幣│李東明、李│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163,84│柏融│9月02日起│3月01日止│○九│││5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3月02日起│3月07日止│一八││││├──────┼──────┼───────┤││││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3月08日起││三八│└──┴───┴─────┴──────┴──────┴───────┘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柏融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李東明、陳春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0,61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柏融自民國109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4,59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東明、陳春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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