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士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士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士輝因犯贓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行為後,已於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何士輝因犯有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至8、10、12至16、18至20、2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9、11、17、21、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聲明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1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外,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徐一夫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士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上午10時│98年10月中旬(非夜間│98年12月25日某時許(│││許│)│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0年度毒偵│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40號│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7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01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已執畢)│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0日下午4時│98年11月24日夜間6時│98年10月間某日某時│││30分許前某時(非夜間│許至夜間8時20分許間││││)│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日夜間11時許│98年8月22日中午12時│98年10月14日至同年│││前某時(非夜間)│許至夜間11時20分許間│月17日下午4時許間之││││之不詳時間(非夜間)│不詳日時(非夜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初某日(非夜│99年1月1日晚間8、9時│99年1月3日左右某時│││間)│許│(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日下午5時許│99年2月3日晚間7時許│99年2月3日夜間9時許│││前某時(非夜間)│前某時(非夜間)│前某時(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2月3日某時晚間8│98年10月間之不詳日時│99年2月17日晚間6時│││、9時許││30分許前某時(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9年2月25日下午5時許│99年2月26日下午5時20│95年5月至同年6月30│││前某時(非夜間)│分許前某時(非夜間)│日間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第267號(102年執更緝│││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0號)│└────────┴──────────┴──────────┴──────────┘┌────────┬──────────┬──────────┬──────────┐│編號│22│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贓物││││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農曆過年期間│98年12月初某日至99年││││至99年2月27日下午4時│2月27日下午4時30分許││││30分許│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1098號等│字第32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號│103年度易字第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103年4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103年度易字第95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6日│103年6月3日││││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緝│花蓮地檢103年執字第│││備註│字第474號(102執709│1515號(定刑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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