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佩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勝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
提出被告郭勝文、 郭明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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