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林淑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凱悅第三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地下室汽
車道路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應係請求排除對原告所有之系
  爭汽車停車位出入使用之不便(即排除侵害車位),應以原
  告所有之系爭汽車停車位之交易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
  陳報原告所有之於高雄市湖內區東方凱悅第3期大樓第17號
  停車位之交易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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