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王崇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