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周書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芯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林芯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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