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周書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芯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林芯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