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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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澔具保人謝光明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有被告訊問筆錄、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可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卷第35頁、第39至40頁、第43頁)。茲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警依上址執行拘提無著,且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報到單及本院訊問筆錄、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第29至31頁、第93頁、第245至247頁、第305至311頁);再本院業已於112年5月8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10分許帶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與被告屆期均未到庭,有送達通知書、報到單及本院訊問筆錄存卷可證(本院卷第109頁、第115頁、第245至247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無疑。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