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