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24號再抗告人 尉榮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第一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