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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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邦觀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續一字第43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智簡字第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邦觀明知BT(BitTorren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toPeer,P2P)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protocol),安裝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之電腦,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然而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視聽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復明知不應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於網際網路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竟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7樓之2住處,利用電腦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配發之IP位址
220.133.70.101連上網際網路後,擅自以BT軟體下載而重製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擁有專屬授權之電影「宅男慢半拍」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並同時以迅雷軟體公開傳輸同一視聽著作內容,而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采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105年10月24日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