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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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礽祖
詹健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5S(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PHONE6S(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貳具、性交易帳目表壹紙、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乙○○於民國106年1月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不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水噹噹」之成年人所經營應召集團,負責收取應召女子性交易所得轉交不詳應召集團成年成員,渠等與該應召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該應召集團成員以帳號「BADGIGL16888」、暱稱「金磚大臺北定點免房費」名義經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之方式,以每次新臺幣(下同)3,400元至4,000元不等之價格,招攬媒介不特定男客至以 陳友成 名義(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之新北市○○區○○路○○號「新舍旅店」如附表所示之房號,而容留如附表所示之 幸仁芳 等6名應召女子與男客在該套房內從事性交行為,於完成性交易後,應召女子可分得性交易所得中之2,000元,其餘則交予鍾礽祖、乙○○繳回應召站,甲○○、乙○○每收取一個房間則獲得200元之報酬,以此方式營利。 嗣經警 於106年1月11日20時起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上開應召集團所發送之訊息,遂喬裝男客以LINE通訊軟體與應召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依約前往上址,在如附表所示房號內查獲如附表所示幸仁芳等6名應召女子,並扣得如附表「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嗣甲○○、乙○○聞訊趕至上址旅店923號房間,經渠等同意執行搜索,當場自甲○○身上扣得前幾日所收取,尚未繳回應召站之性交易所得285,100元及性交易帳目表1紙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TEPJANWIRATCHAYA、PRASITSATRJARUWAN、幸仁芳、
杜江平余瓊劉琴麥凱風吳芮齊 、陳友成、 陳新國蔡孟峰沈佑蓮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扣案之如附表「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職務報告5份、性
交易帳目表1紙、現場及LINE通訊軟對話翻拍照片57幀(見
106年度偵字第3256號偵查卷(一)第33頁至第37頁、第74頁、第76頁至第104頁)。
三、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2人媒介性交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2人上開行為係犯同條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然起訴犯罪事實已敘及被告2人所屬應召集團招攬媒介不特定男客,至如附表所示承租之房號與幸仁芳等6名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則被告2人所屬應召集團提供該承租之房間作為性交易場所,應屬容留之行為,是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所犯條項相同,僅罪名不同,而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被告2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應召集團成年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營利者營業牟利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經營色情行業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係包括一罪。本案被告2人基於營利之犯意,自106年1月初某日起至106年1月11日為警查獲期間,媒介、容留女子為性交行為,實行犯罪之時間、地點均密切接近,乃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依上開說明,均應成立包括一罪,應僅論以單一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四、爰審酌被告甲○○、乙○○不思依循正途營生,為一己私利,容留女子為性交行為以牟利,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等均無前科,素行非劣,分別為大學肄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期間、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所獲利益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所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查被告甲○○、乙○○因本件犯行所獲得之報酬分別為現金2萬元、5千元,此據被告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993號卷107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至第3頁),係被告2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避免被告2人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被告各該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甲○○、乙○○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於甲○○身上所扣得之現金285,100元,係前幾日該應召集團旗下女子依應召集團指示向男客收取而交付被告2人之性交易所得,未及交付予應召集團分配,即為警查扣等情,業經被告甲○○供承在卷(見同上本院卷107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是該等款項為被告2人與其所屬之應召集團成員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雖未及交付予應召集團即為警扣案,然尚處於被告2人持有之狀態,此時被告2人對於該扣案之犯罪所得仍享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再扣案之性交易帳目表1紙及蘋果廠牌IPHONE5S(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PHONE6S(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2具,均屬被告甲○○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蘋果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具,雖係被告乙○○所有,然其否認用於本件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物品與本件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物,查獲地點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所示房號內,且依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所有人、持有人皆非被告2人,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或其共犯所有,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件係於被告均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2人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編號│房號│應召女子│扣押物品欄│├──┼──┼─────────┼──────────────┤│1│621│幸仁芳│IPHONE6S型行動電話1支│├──┼──┼─────────┼──────────────┤│2│717│劉琴│保險套2枚、潤滑液1瓶、ASUS行│││││動電話1支、性交易所得6,800元│├──┼──┼─────────┼──────────────┤│3│628│余瓊│無│├──┼──┼─────────┼──────────────┤│4│716│杜江平│無│├──┼──┼─────────┼──────────────┤│5│923│TEPJANWIRATCHAYA│保險套14枚、潤滑液1瓶、IPHON│││││E6S型行動電話1支│├──┼──┼─────────┼──────────────┤│6│921│PRASITSATRJARUWAN│保險套30枚、潤滑液3瓶、SAMSU│││││NG行動電話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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