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小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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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31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林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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