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68號聲請人 李夢玲 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李夢玲因養父 李群緒 已過世,具狀向本院聲請終止與養父李群緒間之收養關係。惟查,聲請人李夢玲之住所地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1件在卷足參。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