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范明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海盛 │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100年9月30日│9,42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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