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八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0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三年,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再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分別於同年六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十日確定,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八十七年二月九日縮刑期屆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下午四時許,在臺北縣○○鎮○○路○段○○○巷○○○號居所,明知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當日凌晨騎乘至其住處停放之車號0000000號光陽一二四西西重機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係屬丙○○所有,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與中央路口遭 王長春 以自備鑰匙竊取,而於同年七月三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北縣三峽鎮火車站借予甲○○),竟仍向甲○○借得使用。嗣於當日下午五時許騎乘該機車返回臺北縣○○鎮○○路○段○○○巷○○○號時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固坦承向甲○○借得本案機車使用而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贓物之犯行,辯稱:甲○○於當日凌晨騎上開機車至伊住處,甲○○來時伊已在睡覺,天亮起床後才看見甲○○騎來停放門前之該輛機車,伊下午四時許向甲○○借該機車外出購物,回來時遭遇員警才知該車係贓車,伊僅係向甲○○借用一下機車,不知該機車係屬盜贓云云。惟查,本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光陽一二四西西重機車係屬被害人丙○○所有,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與中央路口遭王長春竊取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丙○○於警訊時指述甚詳,核與證人王長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證之情節相符,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及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附在偵查卷可稽;該重機車係屬被害人失竊之盜贓,應無庸置疑。復查,原審同案被告甲○○於警訊中即曾供稱:伊知道(機車為贓車),伊並有告訴乙○○該機車為失竊贓車等語(見偵查卷第九頁背面);在本院審理中仍供證:伊有告訴被告出去要小心一點云云(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審理筆錄)。即被告於警訊中亦供稱:甲○○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凌晨零時許騎該贓車NBZ─六二六號車至渠現居住地;伊沒有參加竊取該機車之行為;伊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下午十六時許才知道該NBZ─六二六是贓車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一頁)。顯見被告於借用本案機車時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下午十六時,已知悉本案機車為贓車。被告所辯:伊下午四時許向甲○○借該機車外出購物,回來時遭遇員警才知該車係贓車云云;及原審同案被告甲○○於原法院所供:不知該車係屬盜贓等語,應係事後卸責、迴護之詞,均無足採。本案被告對該機車有贓物之認識,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又被告乙○○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三年,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再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分別於同年六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十日確定,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八十七年二月九日縮刑期屆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未及詳查,遽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當。公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機車,影響被害人返還所有物請求權之行使,雖其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亦不甚高,然犯罪後仍飾詞卸責毫無悔意之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晴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兆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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