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詩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4年度執聲沒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嗣由具保人陳詩涵繳納現金具保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該署94年度執字第9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