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僅聲明第一、四項)金(價)額核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