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固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扣除另一上訴人丙○○已繳交上訴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上訴人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上訴費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趙郁涵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