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99號原告乙○○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件依兩造間之保險契約條款第37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揆其約定之內容,係屬排他性質之合意管轄。而依原告起訴陳述之事實,本件之要保人即原告,其住所住於桃園縣○○鄉○○路○段○○○號,是本件兩造間有關保險契約之爭議,依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其管轄之法院應以原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彥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