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0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乙案,業經本院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