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9號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視同再審原告辛○○○
庚○○己○○丁○○甲○○乙○○再審被告戊○○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所涉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3,200元【計算式:(170+131)×63,200】、建物價額為143,000元【計算式:97,300+24,000+21,700】,合計為19,166,200元,再審原告之應繼分為1/5,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833,240元【計算式:19,166,200×1/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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