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馬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黃于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精神損害)+396,000元(看護費)=1,39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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