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廖大同 被告 何憲瑋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中簡字第38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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