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30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40元)。
二、請提出被告之信用卡交易明細及還款明細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