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葛美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2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3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4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5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6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7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008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