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正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共計壹拾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正財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8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查扣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正財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8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查扣毒品,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堪認扣案物品分別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合計共14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案號檢驗報告1粉末檢品5包(毛重1.87公克,淨重共計0.9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42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120號鑑定書2白色透明結晶9包(毛重9.48公克,淨重共計7.646公克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字第7284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編號DAB4224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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