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告巨時鐘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巨人 被告 高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巨時鐘錶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楊巨人、高鳳珠分別於民國108年6月5日、110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約定期限各2年,本金200萬元之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定利率加碼5.42%機動計算;本金100萬元之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定利率加碼2.5%機動計算,並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訂之融通利率加碼0.9%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回復適用前開約定之利率。上開借款遲延清償時,除均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均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均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1項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0年11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分别為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產品利率查詢單、央行因應疫情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問答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0、171至18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分别為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23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新臺幣)未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違約金(民國)1200萬元603,434元自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91%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117,995元自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91%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2100萬元870,391元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61%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41,734元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61%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300萬元1,633,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