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 被告順隱鰱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夏德利 被告 許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7萬3,59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2萬4,6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順隱鰱有限公司(下稱順隱鰱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夏德利、許平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順隱鰱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並有利率變動表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一:
編號原借金額(新臺幣)借款日期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1295萬元109年6月5日㈠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㈡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分兩階段計算:⒈第1至6個月不計息;⒉第7至36個月,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機動調整計算(111年9月28日起為週年百分之1.345加週年百分之1,為週年百分之2.345)。111年11月6日2480萬元109年6月5日㈠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㈡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分兩階段計算:⒈自借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5固定計算;⒉自110年3月2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56機動調整計算(111年9月28日起為週年百分之1.345加週年百分之1.56,為週年百分之2.905)。111年11月6日3120萬元109年6月5日㈠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㈡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56機動調整計算(111年9月28日起為週年百分之1.345加週年百分之1.56,為週年百分之2.905)。111年11月6日4480萬元110年8月24日㈠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5年8月24日止。㈡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4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分兩階段計算:⒈自借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5固定計算;⒉自111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81機動調整計算(111年9月28日起為週年百分之1.345加週年百分之1.81,為週年百分之3.155)。111年11月25日5120萬元110年8月24日㈠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5年8月24日止。㈡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4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分兩階段計算:⒈自借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5固定計算;⒉自111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81機動調整計算(111年9月28日起為週年百分之1.345加週年百分之1.81,為週年百分之3.155)。111年11月25日附表二: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原借金額(新臺幣)157萬3,595元自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95萬元2248萬元自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0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480萬元362萬元自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0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20萬元4360萬元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480萬元590萬元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20萬元合計817萬3,595元14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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