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55號聲請人 游家富 住臺中市○○區○村路○○○號
送達代收人 楊榮泰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都會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不符,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提出大都會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4日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周信介 。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